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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档更新:何时应当修订您的 MDR 文档?

设计变更、上市后数据或新版标准都可能使技术文档过时。MDCG 2020-3 指引界定了何为重大变更,此类变更将触发正式修订,甚至需要向公告机构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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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R 第 10(4) 条要求制造商建立并维护最新的技术文档。这并非形式上的义务:一份不再反映实际上市器械的文档即为不符合要求,无论其初始质量如何。

问题不在于”是否需要更新文档?“——只要器械发生演变,答案永远是肯定的。真正的问题是:从什么时候起,一项变更会触发对文档的正式更新,甚至需要向公告机构通报?

更新的触发因素

设计或规格的变更。 对器械所做的任何变更都是潜在的触发因素。MDCG 专门就此主题发布了 MDCG 2020-3 指南。该指南将”重大变更”定义为:任何可能影响器械对 GSPR 符合性、或改变预期用途、或影响器械安全或性能特征的变更。

改变效益/风险比的上市后数据。 在 PMS 框架下收集的数据——投诉、警戒数据、PMCF 结果、关于同类器械的临床出版物——可能揭示初始未识别的风险,或改变对效益的评估。如果这些数据改变了效益/风险比,则技术文档必须予以更新,尤其是 CER。

法规或标准的演变。 文档中所列协调标准的新版本、修改某类数据预期的新版 MDCG 指南,或 MDR 的修订,都可能需要对文档进行修订。

预期用途或目标人群的变更。 这是结构性影响最大的变更:它可能需要重新分类并对技术文档进行全面修订。

根据 MDCG 2020-3,什么构成重大变更

该指南提出了一套决策算法。如果一项变更可能影响对 GSPR 的符合性、新设计影响预期功能、安全特征发生改变(新材料、新失效模式),或该变更导致器械分类发生变化,则该变更属于重大变更。

非重大变更无需对技术文档进行正式更新,也无需向公告机构通报——但仍必须将其记录在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登记册中。

向公告机构通报的程序

某些重大变更必须在实施前向公告机构通报。如果该变更影响已签发的证书,则可能需要进行部分或全面的重新评估。通报程序在与公告机构签订的合同中予以规定。

来源: MDCG 2020-3 — health.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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