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O 13485 与 QMS

ISO 13485 与 MDR 的关系:两套标准如何衔接

ISO 13485 证书证明的是质量体系合规,而非器械符合 MDR。第 61 条要求的临床评价、技术文档、UDI 和 EUDAMED 均不在该标准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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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合规的中小企业中,几乎都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我们通过了 ISO 13485 认证,是否就符合 MDR 了?“答案是否定的。而且这种误解并非无关紧要。把认证证书当作法规符合性的制造商,会在最糟糕的时刻——面对公告机构时——才发现其中的落差。理解边界所在,能避免数月的延误。

ISO 13485 的范围及其局限

ISO 13485 是一套质量管理标准。它规范制造商如何组织其内部流程:文件管理、设计、生产、采购、不合格品、审核、持续改进。认证证明该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要求。

它不证明的是:所生产的器械符合 MDR 的要求。标准规范的是”如何做”,法规针对产品本身规定的是”做什么”。把两者混为一谈,就是把工具当成了结果。

MDR 额外要求的内容

MDR 对产品以及制造商的法规义务提出了要求,而这些是 ISO 13485 没有直接涵盖的。

技术文档

MDR 要求为每件器械准备技术文档(附录 II 和 III):证明其符合附录 I 的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临床评价、风险管理。ISO 13485 要求对编制这些文档的流程进行控制,但它并不规定 MDR 技术文档的内容。

临床评价

MDR 第 61 条要求在整个生命周期内进行有记录并持续更新的临床评价,包括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ISO 13485 没有与此要求直接对应的内容。

分类与符合性程序

附录 VIII 的规则以及符合性评估程序(第 52 条、附录 IX 至 XI)属于上市要求,而非质量体系要求。

EUDAMED、UDI、警戒

这些 MDR 的操作性义务在 ISO 13485 中没有对应内容。在 EUDAMED 中注册、依据第 27 条分配 UDI、第 87 至 92 条的警戒报告,均属于法规范畴,而非标准范畴。

两者的交汇点:第 10(9) 条

MDR 第 10(9) 条列出了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涵盖的要素。这些要素在很大程度上与 ISO 13485 的流程相重合: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供应商和分包商的选择与控制、风险管理、产品实现、纠正与预防措施。

有一点值得注意。MDR 所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其自身领域内比 ISO 13485 走得更远。第 10(9) 条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纳入法规符合性策略、临床评价与 PMCF、UDI 分配的核实、第 83 条的上市后监督、警戒。换言之,即便在质量体系层面,法规的要求也高于标准。

还有法律效力的问题。ISO 13485 认证是一个坚实的基础,而非对 MDR 符合性的自动推定。EN ISO 13485 在该法规下只是部分协调,其 Z 附录列出了各项差异。公告机构直接核查对 MDR 的符合性,绝不会将其委托给认证。

实务:构建可双重解读的质量管理体系

把通过 ISO 13485 认证当作终点,是一种顺序上的错误。它是一种手段——具有结构性、可复现——而非对法规符合性的证明。

一个在没有结构化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下满足 MDR 要求的制造商,或许能做到一次,但无法长期维持,也经不起审核。反之,在构建质量管理体系时同时兼顾 ISO 13485 和 MDR 要求的制造商,能节省实实在在的时间:一套文档架构、两种解读、一次维护投入。把两个项目并行推进而非分步进行,正是”被动承受法规的质量管理体系”与”主动承载法规的质量管理体系”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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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主题:

ISO 13485 MDR 衔接 ISO 13485 认证 MDR 符合性 MDR 第 10(9) 条 质量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