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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医疗器械组合产品:适用哪套监管框架?

主要成分是药物还是器械,决定产品适用 2001/83/EC 指令还是 MDR。在辅助配置下,公告机构须在签发任何证书前咨询 EMA 或一国主管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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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药物与医疗器械的产品受到专门的监管处理。MDR 第 1(8) 和 (9) 条根据产品的配置和预期用途规定适用规则。从一开始就确定正确的配置,可以避免朝错误的方向构建监管技术文档。

两种配置

配置 1 —— 药物为主要组成部分。

某药物集成一个用于给药的辅助性医疗器械:预填充注射器、注射笔、透皮给药装置。在这种情况下,整体适用药品指令 2001/83/EC。但医疗器械组件的安全与性能要求需依据 MDR 附录 I 的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 (GSPR) 进行评估。上市许可的主管当局为 EMA 或法国 ANSM,视适用程序而定。

配置 2 —— 医疗器械为主要组成部分。

某医疗器械集成一种药用物质,该物质以辅助方式作用于人体,作为对器械作用的补充。例如:浸渍抗生素以预防术后感染的骨科植入物,含活性抗菌剂的敷料。在这种情况下,整体适用 MDR。该器械遵循正常的 MDR 认证程序,但需增加一个额外步骤。

配置 2 的咨询程序

对于集成辅助性药用物质的器械,公告机构必须就该物质的质量、安全性和临床效用,咨询 EMA(针对适用集中程序的物质)或国家药品主管当局。

此项咨询在签发证书前是强制性的。它为认证过程增加了时间和复杂性:被咨询的当局有规定的期限出具其意见,且该意见可能包含对该物质开展额外研究的要求。

此类技术文档为何复杂

主要的复杂性在于协调两套监管体系,它们具有不同的主管当局、不同的数据要求和不同的评估逻辑。技术文档既须证明器械符合 GSPR,又须按照药品标准记录该物质的质量、安全性和临床效用。技术文档的这两部分必须彼此一致。

监管依据: 法规 (EU) 2017/745 第 1(8) 和 (9) 条 —— EUR-Lex

涉及主题:

药物医疗器械组合产品 MDR 第 1 条组合产品 医疗器械药物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