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R 第 2(34) 条将经销商定义为供应链中除制造商或进口商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在医疗器械投入使用阶段之前将其在市场上提供。MDR 第 14 条对经销商施加的义务,远比 93/42/EEC 指令所规定的更为具体。
提供上市前的强制性核查
在将医疗器械在市场上提供之前,经销商必须核查该器械已加贴 CE 标识,并附有欧盟符合性声明。经销商必须核查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IFU) 采用了器械被提供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经销商必须核查制造商和进口商已履行其注册义务(UDI、EUDAMED)。
如果经销商发现该器械不符合要求,则不得将其在市场上提供。经销商必须将此情况告知制造商和进口商;如果某项不符合项构成风险,还须告知主管当局。
可追溯性义务
经销商必须保存可用于识别制造商、进口商、所供应器械以及供应链下游专业采购方的信息。该可追溯性须保存 5 年(植入式器械为 10 年)。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须按规格型号和批次建立采购与销售登记册,并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予以保存。
被重新认定为制造商的风险
这是许多经销商所忽视的一点,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如果经销商以某种可能影响器械符合性的方式对器械进行改动、通过改变无菌器械的初级包装对其进行再包装,或在器械上加贴自有商业品牌而未提及原制造商名称,则其将被视为 MDR 意义上的制造商。
这种重新认定将引发制造商的全部义务:技术文档、符合性声明、CE 标识、质量管理体系、上市后监督、警戒、PRRC。一些经销商在未曾预料的情况下陷入这种境地,尤其是那些从事联合品牌(co-branding)或再包装的经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