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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R 进口商:监管义务、责任与可追溯性

MDR 第 13 条要求进口商在任何投放市场之前核查 CE 标志、EC REP 授权代表以及 EUDAMED 注册,随后将批次可追溯性记录至少保存 5 年,植入式器械则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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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R 第 2(33) 条将进口商定义为在欧盟境内设立、将来自第三国的器械投放至欧盟市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MDR 第 13 条为其规定的义务远远超出单纯的货物运输范畴。

上市前的强制性核查

在将器械投放欧盟市场之前,进口商必须完成多项核查。

进口商必须确认欧盟境外的制造商已依据第 11 条指定了欧盟授权代表(EC REP)。进口商不能取代 EC REP,但有义务核实该指定确实存在。

进口商必须核实该器械已加贴 CE 标识、已编制欧盟符合性声明,并且标签和使用说明书(IFU)符合 MDR 要求,且使用销售所在成员国的语言。

进口商必须核实该器械已按照适用要求在 EUDAMED 中注册。

如果进口商有理由认为器械不符合 MDR 要求——例如标签不完整、缺少 CE 标识、缺少 EC REP——则不得将其投放市场。进口商必须将此情况通知制造商及其 EC REP;若该情况对安全构成风险,还须通知国家主管当局。

可追溯性义务

进口商必须在 EUDAMED 中登记其联系方式,并保存能够识别投放市场的制造商、器械和批次的信息,至少保存 5 年(植入式器械为 10 年)。该登记记录必须使主管当局在发生事故时能够沿分销链向上追溯。

警戒义务

进口商若收到关于其所投放市场器械的投诉或事故报告,必须立即将这些信息转交给制造商及其 EC REP。进口商是信息传递链中的一环——它不能取代制造商履行报告义务,但也不能忽视或过滤所收到的信息。

这在组织层面意味着什么

销售欧盟境外医疗器械的进口商,必须建立上市前的内部合规核查流程、进口批次的可追溯性体系,以及投诉转交程序。这些流程必须形成文件——它们将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受到审查。

监管来源: (EU) 2017/745 法规第 13 条 — EUR-Lex

涉及主题:

MDR 进口商 MDR 第 13 条 欧盟医疗器械进口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