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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人规模的中小企业中建立内部法规职能

一名投入度为 50% 至 100% 的专职人员可负责 QMS、上市后监督以及 MDR 第 15 条规定的 PRRC 职能,但 IIb 类器械的临床评价超出了其单独所能承担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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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20人的中小企业能否拥有真正高效的内部法规职能?可以——前提是合理界定该职能的规模,并且不要求它承担超出其单独合理能力范围的工作。

内部法规职能涵盖的范围

20人规模中小企业的内部法规职能,通常包括一名以50%至100%精力专门负责法规事务和质量工作的人员,具体比例取决于医疗器械产品组合的数量和复杂程度。

这名人员负责在两次审核之间维持质量管理体系(SMQ)的正常运作,负责日常处理投诉和不符合项,确保上市后监督(PMS数据的收集与分析),协调与公告机构和主管当局的关系,并依据 MDR 第15条履行 PRRC 职能。

这是一个相当宽泛的职责范围。要由一个人妥善承担这些工作,前提是各项流程已运行成熟,并且其工作负荷不会同时包含一项初始的 MDR 合规建设、一套需从零搭建的 ISO 13485 认证体系,以及针对多个器械的活跃上市后监督。

所需的能力要求

依据 MDR 第15条,PRRC 要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拥有科学、法律、药学、医学或工程学学位并具有一年医疗器械法规领域经验,或拥有四年医疗器械法规领域经验。

除了这些正式要求之外,所需的操作层面能力还包括:熟悉 MDR 和 ISO 13485 标准,具备编写程序文件和记录的能力,能够自主管理质量管理体系(SMQ),以及在与公告机构和当局沟通方面游刃有余。

具备这种素质的人员确实存在,但并不常见。一名在其他工业领域(如制药、航空)拥有经验的”质量负责人”可以逐步提升在医疗器械特定领域的能力,但这需要培训和时间。

内部职能无法单独完成的工作

IIa 类或 IIb 类器械的临床评价,无法由一名在该主题上缺乏特定经验的人员妥善完成。这是一项需要多年实践才能掌握的能力。在一项关键认证中,凭借”边学边做”来完成首份临床评价报告(CER),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法规风险。

针对复杂有源器械的风险管理、应对公告机构提出的重大不符合项,以及为法国 ANSM 检查做准备,都是其他一些情形——在这些情形下,外部支持所带来的价值是内部资源单独无法提供的,至少在最初几年是如此。

涉及主题:

中小企业医疗器械内部法规职能 医疗器械法规负责人 中小企业 PR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