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C REP 与经济运营者

PRRC 与欧盟授权代表(EC REP):根据 MDCG 2019-07 为何二者不可由同一方兼任

MDR 并未明文禁止同一家公司同时承担这两项职能。但 MDCG 2019-07 Rev.1 排除了欧盟以外制造商的 PRRC 与其授权代表的 PRRC 由同一人担任,以及(对微型和小型企业而言)二者隶属同一外部机构的情形:授权代表必须提供额外一层控制。

发布于 · 更新于 · 阅读时间 9 分钟

作者:

ISOFAC GROUP 联合创始人 — 质量与法规高级顾问,ISO 13485 与 MDR 第三方审核员

自 MDCG 2019-07 Rev.1 发布以来,许多医疗器械制造商都在追问:能否把欧盟授权代表(EC REP)与法规符合性负责人(PRRC)这两项职能交给同一家公司?

这个答案需要一些说明。法规 (EU) 2017/745(MDR)没有明文禁止,但 MDCG 2019-07 Rev.1 指南确立了两条明确规则:欧盟以外制造商的 PRRC 与其授权代表的 PRRC 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即便在同一集团内部也是如此;对于微型或小型企业,两名 PRRC 不得隶属同一外部机构。该指南以法规的本意为依据:授权代表应提供额外一层控制,并确保对器械制造的监督与管控,以及上市后监督和警戒活动,都得到妥善开展。

ISOFAC GROUP 为其医疗器械欧盟授权代表业务配备了专职 PRRC。

两项职能,两种不同目标

在讨论 MDCG 的立场之前,首先必须理解:授权代表与 PRRC 的角色并不相同。

欧盟授权代表(EC REP)。 依据 MDR 第 11 条指定的授权代表,在主管部门面前代表设立于欧盟境外的制造商。

其主要任务尤其包括:

  • 核实某些法规文件在上市前已经存在;
  • 保存 MDR 所要求的文件;
  • 与主管部门配合;
  • 将信息问询转交制造商;
  • 在必要时参与警戒行动。

因此,授权代表是一个拥有自身法规义务的独立经济运营者。

法规符合性负责人。 PRRC 由 MDR 第 15 条规定,至少负责确保:

  • 在器械放行前,依据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器械的符合性;
  • 技术文档和欧盟符合性声明已编制并保持更新;
  • 上市后监督义务得到履行(第 10 条第 10 款);
  • 第 87 条至第 91 条规定的报告义务(警戒)得到履行;
  • 对于研究用器械,出具附录 XV 第 II 章第 4.1 节所述的声明。

PRRC 为某一经济运营者(制造商或授权代表)履职,并直接参与其质量体系。其目标是确保该经济运营者遵守所有对其适用的 MDR 要求。

兼任为什么会有问题?

乍看之下,把两项职能交给同一家服务商似乎合乎逻辑。制造商只需对接一方,管理也显得更简单。

但这种安排制造了一个独立性问题。

“四只眼睛”原则

MDR 的逻辑可以概括为一个简单的想法:在器械上市之前及上市期间,必须由多个彼此独立的主体对其符合性进行批判性审视。

因此,每个经济运营者都拥有自身职责,不能简单地信赖链条上的其他主体。

  • 制造商负责证明其器械符合 MDR 的要求。
  • 授权代表(EC REP)在接受委托之前及委托存续期间,核实制造商已备齐 MDR 所要求的法规要素。
  • 进口商在上市前完成其应尽的检查,尤其涉及 CE 标志、标签、UDI、欧盟符合性声明,以及在必要时授权代表的指定情况。
  • 经销商在其自身义务范围内,于向市场提供器械之前核实适用要求是否得到满足。

每一方由此对符合性的某一方面提供独立审视。这一连串的把关,构成了一套真正的法规安全体系,用以降低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被投放欧洲市场的风险。

正是为了维护这种独立性,该指南排除了制造商的 PRRC 与授权代表的 PRRC 由同一人担任,以及(对微型或小型企业而言)二者隶属同一外部机构的情形。如果由同一家机构既负责让制造商达到合规,又负责核查这种合规,那么独立审视这一原则便不复存在。

MDCG 2019-07 明确了什么

该指南指出,授权代表必须对欧盟以外制造商的活动提供额外一层控制,并由此得出两条规则:欧盟以外制造商的 PRRC 与其授权代表的 PRRC 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即便在大型集团内部也是如此;对于微型或小型企业,两名 PRRC 不得隶属同一外部机构。

其实践后果十分明确:不建议由同一家公司同时提供制造商的 PRRC 和 EC REP 授权服务;对于将 PRRC 外包的微型或小型企业,该指南明确排除这种安排。

这一立场并非基于 MDR 的明文禁止,而是基于欧盟委员会通过该指南对法规作出的官方解释。

制造商面临哪些风险?

把这两项任务交给同一家公司,可能带来若干困难。

例如:

  • 公告机构审核中被开具观察项;
  • 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 法规职能的独立性受到挑战;
  • 制造商质量组织架构被削弱。

尽管每种情形都需个案评估,但通常更可取的做法是把职责清晰分开。

推荐怎样的组织安排?

目前有两种被认为最为稳妥的配置。

方案一:内部 PRRC。 制造商指定一名合格员工担任 PRRC,欧盟授权代表则仍为独立的外部服务商。已拥有法规团队的制造商往往优先采用这一安排。

方案二:两家不同的服务商(小型企业的情形)。 制造商分别外包:

  • 将 PRRC 职能交给一名顾问或一家专业公司;
  • 将 EC REP 委托交给另一家独立的授权代表。

这种分离保证了 MDCG、亦即欧盟委员会所期待的独立性。

小结

MDR 并未明文禁止同一家公司同时承担 PRRC 与欧盟授权代表两项职能。

然而,MDCG 2019-07 Rev.1 排除了欧盟以外制造商的 PRRC 与其授权代表的 PRRC 由同一人担任,以及(对微型和小型企业而言)二者隶属同一外部机构的情形,因为这种配置将消除法规期待授权代表提供的额外一层控制。

对于欧盟境外制造商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把两个角色清晰区分开来:所指定的授权代表,应独立于法规符合性负责人。

需要一名独立的欧盟授权代表吗?

ISOFAC 依据法规 (EU) 2017/745,协助设立在欧盟境外的医疗器械制造商履行其 EC REP 授权代表义务。

我们的团队只承担授权代表这一角色,并按照欧洲主管部门的期待,注重维护该职能的独立性。

涉及主题:

PRRC EC REP 兼任 MDCG 2019-07 MDR 第 15 条 PRRC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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